广西印发新办法,这类人员应计入医疗救助的费用可获100%救助
时间:2022-02-15 08:07:24 来源:南国早报客户端
近日,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健全广西特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。四类人员将根据所属类别不同获分类救助,其中包括孤儿在内的一类人员住院时,应计入医疗救助的费用可获100%救助。
《办法》规定,广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四个类别人员,其中一类人员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、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;二类人员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。
▲医疗救助制度让困难人员就医更有底气。图为2021年10月,居民在某驻邕三甲医院住院部缴费。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刘冬莲摄
为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,广西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。其中,一类人员个人应缴费金额,可获得全额资助。二类人员,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,其个人应缴费金额可获60%资助。
根据《办法》,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一类人员、二类人员、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,实施起付线降低50%、报销比例提高10%、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。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,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%、报销比例提高10%、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。
按规定,经基本医保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(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)报销后,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。不同类别的救助对象,其医疗救助标准有不同的比例和最高限额。比如,一类人员,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,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%给予救助,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。
《办法》还规定了门诊特殊慢性病、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救助标准。
《办法》的出台,进一步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,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,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,同时避免过度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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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广西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四个类别人员
一类人员: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、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。
二类人员: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。
三类人员: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,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。
四类人员: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,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,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。
2.住院医疗救助标准
(1)对一类人员,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,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%给予救助,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。
(2)对二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(残疾等级为一级、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、四级精神、智力残疾人,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,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%给予救助,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。
(3)对其他二类人员,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,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%给予救助,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。
(4)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,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,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%给予救助,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。
(5)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、返贫致贫人口,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达到3000元,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%给予救助,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。
编辑:李小锋 终审:林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