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: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
时间:2021-04-18 08:22:57 来源:央视新闻客户端
中国国家税务总局17日对外发布公告,自2021年6月1日起,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;自2021年5月1日起,在海南、陕西、大连、厦门开展增值税、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。
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?为什么要简并税费申报?怎么进行申报?
Q1: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?
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,通俗讲就是“简并申报表,一表报多税”。
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,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。对纳税人而言,可简化报送资料、减少申报次数、缩短办税时间。
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:城镇土地使用税、房产税、车船税、印花税、耕地占用税、资源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契税、环境保护税、烟叶税。
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、消费税的附加税种,与增值税、消费税申报表整合,不纳入合并申报范围。
Q2:为什么要简并税费申报?
一是优化办税流程。合并申报对申报流程优化改造,将10个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,有利于解决“入口多、表单多、数据重复采集”等问题。
二是减轻办税负担。新申报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,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,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概率。
三是提高办税质效。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、数据关联比对、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,可有效避免漏报、错报,确保申报质量。
Q3:怎么进行税费申报?
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——
各税种统一采用《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》。纳税申报前,需先维护税源信息。信息没有变化的,确认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;税源信息有变化的,通过填报《税源明细表》数据更新维护后,进行纳税申报。
增值税、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——
新启用的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(一般纳税人适用)》等表单中,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,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、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。
Q4:怎么提供税源信息?
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、房产税、车船税等稳定税源,可以“一次填报,长期有效”。
例如,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、房产税,8月15日购入厂房,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,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,然后申报,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、损毁等变化情况,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。
对于耕地占用税、印花税、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,纳税人可在发生纳税义务后,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,也可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。
例如,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、10日、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,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,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,一并填报税源信息。
Q5: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吗?
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,纳税人可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。
Q6: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,能合并申报吗?
可以合并申报。
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——例如,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,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,则在4月征期内,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。
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——例如,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,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,则在4月征期内,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。
Q7: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?
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,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继续使用。
Q8:什么时候开始实施?
在先期试点基础上,2021年6月1日起,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,进行合并申报。
2021年5月1日起,在海南、陕西、大连、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、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。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,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。
编辑:lcj 终审:韦博华 黄彬群